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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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实际支出的医疗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主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述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后,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剩余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包括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1000元/天)×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天数。
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30日为限。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